2004年8月3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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储户与银行为一笔3万元存款是否错账闹上公堂 法官法槌一拍:
存折即合同 “错账”也得付
通讯员 田平

  本报讯 杭州储户魏某拿着存折到银行,要求取款3万元,却遭到银行工作人员的拒绝,拒付理由为“这是一笔错账”。为此,双方发生争执,最终对簿公堂。8月2日,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,认为存折是储蓄合同的凭证,银行无证据证明存折所载明的存款记录系“错账”,就应当承担付款义务。
    2000年4月29日,魏某持自己的存折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。银行柜员收进魏某交付的现金后,在存折上打印了存款序号为05、06和07的交易内容,金额分别为60000元、30000元和40000元,该存折中没有设立存款余额栏目。
    2003年9月9日,魏某持该存折要求取出上述第二笔30000元的存款,银行以该笔存款系错账,已作冲正处理为由拒绝支付。双方发生纠纷并成讼。
    审理过程中银行辩称,2000年4月29日,魏某到该行存入6万元和4万元两笔存款,柜员在操作4万元存款时,在电脑输入时错将存款数额输成3万元,柜员遂按有关规定,对误输的3万元存款作了冲正财务处理,因此魏某所述其存入的3万元实际并不存在。银行表示,冲账记录打印在存折06存款序号交易内容下空白处,但因当时打印机已无墨粉,未打印出字迹。银行向法院提供了内部冲账记录等证据材料,并申请法院对存折上的06存款序号下空白处有否电脑打印的痕迹进行鉴定。
    魏某对银行的冲账证据不予认同,认为这是银行的单方内部行为,不能说明其3万元存款是“错账”并已被冲正的事实。他还拒绝了银行要求对存折进行鉴定的申请。
    法院认为,魏某将现金存入银行后,双方即成立了储蓄合同关系,存折即双方储蓄合同的凭证。银行有保证储户的存款安全、按约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。存款发生差错要冲正,需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后才能成立,否则冲正记录不能作为储蓄合同中的一项内容。因此,即使银行曾在该存折上打印过3万元存款的冲正记录,银行因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将存折上的冲正记录明示给魏某,也不能对魏某产生法律拘束力。法院遂判令:银行支付魏某存款30000元,利息2219元,诉讼费由银行承担。